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本科生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试点学院改革的意见》、学校《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制定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进一步提高本科生课程教学质量,推动学生自主学习,学院决定实行本科生助教制度。

第二条本科生助教包括班级助教和课程助教两类。低年级班级设班级助教岗,高年级班级的专业核心课程和其他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实验课设课程助教岗;课程助教只能承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不得承担课程讲授、作业批改工作。

第二章资格与职责

第三条本科生助教主要由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学习成绩优异、善于与学生交流互动的高年级优秀本科生担任。

第四条班级助教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班级学生的课外学习答疑、作业反馈和学习经验交流等;课程助教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随堂听课,记录学生考勤,了解教学进度和学生学习情况;辅导学生上讨论课、习题课,进行课外答疑;完成课程主讲教师布置的其他助教工作。

第三章实施与考核

第五条本科生助教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选拔。学院、系、课程组应对本科生助教进行培训。辅导员、班主任、课程主讲教师要了解学生对助教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本科生助教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本科生助教津贴。经学院批准,考核合格的本科生助教评定奖学金时可以加分。

第六条学院在每学期初将班级助教和课程助教聘任情况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担任本科生助教的学生享有本科生助教津贴(参照学生工作处助学岗津贴标准)。本科生助教津贴由学院教学经费单独安排。助教工作经历可计入学生档案,学院可以出具本科生助教工作经历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金融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

                                201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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