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12浏览次数:930


第一条  为适应公费医疗费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向广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控制医疗费用开支,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院在册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就医的规定:
(一)学生原则上在校内就医,校内就医必须携带本人病历及校园卡,确需到校外就医者,须经校医会诊同意并开转诊单到指定医院就诊。
(二)实习期间,以班为单位按每人5元实行医疗费包干,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医疗费超支,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寒暑假期间,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医疗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四条  医疗费报销办法
学生医疗费报销标准如下:
门诊:学生校内门诊报销75%,在校外门诊报销70%;全年门诊医疗费报销限额500元,超过部分自理。
住院:报销标准为70%。如学生本人已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出院以后,凭医疗费发票等单据到保险公司领取相应的保险金后,按上述标准报销;全年住院医疗费报销限额1000元,超过部分自理。
学生住院医疗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确因经济特别困难或病情特殊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财务处负责人会签批准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每位学生累计借款不得超过2000元。借款的报销及清还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
第五条  下列情况,均不予报销:
(一)没有正式单据;
(二)村医务室或个体诊所收据;
(三)自请医生、自用偏方、自购药品者;
(四)未经校医院医生同意转诊者;
(五)不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不按指定医院就诊者;
(六)新生入学前已患有慢性疾病,入学期间处在间歇期未发现(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癫痫病、肿瘤等)而入学后复发者,其医疗费自理。入学检查时发现的患乙肝的新生,其治疗的医药费自理;
(七)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违法乱纪等行为造成的医疗费。
第六条  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学生报销医疗费一律凭病历、转诊单、医院处方笺、医疗费发票办理。
(二)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负责人按《湖北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审核报销,单次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原因或癌症患者的医疗费用超出报销限额的部分报分管学生工作及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医疗费报销时间: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学校指定医院原则上为三甲医院以及省、市属特色专科医院。具体名单如下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梨园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结核病医院(限结核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