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61号
2017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经济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引导学生践行“厚德博学,经世济民”校训。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为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院审查合格后,与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按国家规定实施学年学籍注册制度。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并持学生证、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全额缴费收据或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到所属学院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学年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学年学籍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提供助学贷款证明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学年学籍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校任何相关教学活动。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等级制成绩按相关办法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但可以申请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根据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课程及教学特点确定。
采取选课形式组织教学的课程,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进行课程注册。未经课程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也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课程重修的对象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课程重修可以采取插班重修和辅导重修的方式进行。课程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课程重修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过期一般不予补办。未办理课程重修注册,不能参加课程重修考核,已考的,成绩无效。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如果考核仍不合格,可以参加毕业清理考试取得该课程成绩。课程重修具体办法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按学校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执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均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根据学校颁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课程修读。学生升级、留级、降级等参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修读双学士学位,还可以按相关规定参与辅修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设置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课程考核必须诚实守信并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课程考核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凡缺课、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达到学校规定数目,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并完成课程考核,确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无法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规定请假并办理课程缓考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专长,通过公开考试办理转入新专业;转专业对象为一、二年级在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办理时间为第一、第三学期结束前。转专业手续与程序、不得转专业情形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必要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方可毕业。在原专业所学必修课程内容、层次相同的,成绩与学分有效;不相符合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作为通识选修课成绩记载;原专业未修的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予毕业前补修完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专科学生为5年,本科专业学生为6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无论何种原因,均须离开学校,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持《休学通知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逾期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在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留级与延长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低于该学期总学分1/2;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学业警示。学生学业预警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当年学分1/2的;
(二)二、三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当年学分1/2或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二、三学年应修学分2/3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完成学业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学年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面临退学的学生,如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对学习有新的认识态度,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相近专业)留级试读。毕业年级学生延长学业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年学籍注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所属学院申请课程重修,重修时间由原所属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结业学生重修考试一般随在校生的期终考试进行。重修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颁发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交学校审查,必要时学校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应当主动学习、使用、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成立学生公寓民主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组织课外集体活动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组织者承担相应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大型活动按规定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颁发奖学金或奖品,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并予以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送达人必须邀请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交于见证人,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行文备案;
(二)对考试违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核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行文;
(三)凡考试违纪行为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核查认定,按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期限根据种类不同分别为6-12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限不超过24个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处分和考试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其他违纪处分。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学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分别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若干人组成。学生代表中应有学生权益维护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一式两份,写明主要事实和理由,附相应证据材料和基本情况(申诉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学院、班级、联系方式),并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因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人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撤诉申请后,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