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向着积极、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批准成立、本校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健康的学生社团活动,对于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对于大学生培养创新能力、丰富课余生活、陶冶高尚情操,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 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宗旨要有利于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 各类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管理。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方式、负责人员基本情况、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简历、机构设置、内部工作制度、招聘成员的办法及经费来源途径等,报校团委批准后,方能正式筹备。当社团吸收第一批会员达20人以上,制定通过了本社团章程并产生了领导机构,报校团委审批、登记注册后,社团正式成立。未经登记审批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的自治性群众组织,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协调。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校学生社团组织共同的重大事件享有最高决策权。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委员单位,委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委员会,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委员会是学生社团组织的司法和监督机构,有权修订学生社团的相关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审查批准学生社团的重大事宜;有权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学生社团组织的行政机关,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按照学生社团的相关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处理学生社团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学生社团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当然成员,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管理。各社团负责人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所在学生社团全体社员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开展专业研讨、科技实践、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并对于积极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的社团给予表彰、奖励。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和双休日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第八条 各社团要按照社团章程定期举行会员大会。
第九条 各社团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社团活动记录簿和社团成员名册。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
第十条 各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主管理,可以按章程规定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各社团经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社团每学年审查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学年初开学后第三周。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注册手续的社团,将予以注销,不得再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讲座、报告、咨询等活动,均须经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同意。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或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先向校团委申报,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能出刊。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经学校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展活动。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开展跨校活动,确有必要开展时,须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禁止开办各种营利性培训班。
第十五条 对内部管理不善,或长期不开展活动,或违反规定举办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社团,校团委有权作出整顿、停止活动、宣布解散等决定。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