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金发放办法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06-08-04浏览次数:599

鄂经院发[2005]140号


    为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金分为定期补助金和临时困难补助金。
    二、定期补助金
    (一)凡属我校普通本专科(高职)在校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并符合特困生条件者,可申请定期补助金。
    (二)定期补助金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评定发放一次,其等级、标准和发放比例为:
    一等 每生每学期300元 资助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
    二等  每生每学期200元 资助比例为学生人数的4%
    (三)凡符合定期补助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班级写出书面申请,由各院(系)审核并编制名册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发放。
    (四)每学期开学后,各院(系)要深入、细致地对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真组织好本院(系)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评定、审核工作。
    三、临时困难补助金
    (一)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火灾、水灾袭击等,或本人病重住院或发生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而影响学习者,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金。
    (二)临时困难补助金标准为每生300-500元,特殊情况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金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各院(系)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发放。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特困学生资助金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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