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原则上国家助学金按学生人数5%的比例分配名额,每人每月15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省政府助学金按学生人数8%的比例分配名额,每人每月4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省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学生申请。
符合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须认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请在#中下载)
2、班级评议、院(系)初审。
各院(系)要根据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深入、细致做好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核实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重点解决好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吃饭问题。严格避免受助学生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
初审合格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并公布公示电话、联系人)。
2007年元月5日院(系)将公示后的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汇总(统一用Excel表格)(附件3、4),同评审材料一起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审核批准。
学生工作处对院(系)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统一按月将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划入受助学生的农行卡中。
定期助学金
每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评定
一等,300元,总人数的2%
二等,200元,总人数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