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22-10-04浏览次数:4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做好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位与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和《湖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金融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以及教育教学事务的评议与决策机构,负有对全院学位授予及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设置教学工作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左右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和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一般在各系负责教学工作的系主任和能够承担教学工作指导(学位评定)工作的教师中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委员会设秘书2人,教学管理秘书和学位管理秘书各1人,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或改革方案,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二)研究论证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学科竞赛、教学评估、学位点建设和特色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专题,并提出相关论证意见,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三)审议学院招生标准与办法、专业设置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重要规章制度等事项。

(四)审议学院自主设立的教育教学相关项目、奖项等;审议推荐省部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相关项目及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等。

(五)审议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六)审议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七)审议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审议学院本科专业和研究生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九)制定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十)对学院教师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查处学院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十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院的学位授予和各项教学工作质量至关重要,凡连续2次缺席委员会会议,或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第七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至少组织1~2次全体委员会议。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为通过。

第九条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方可。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资料,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秘书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金融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