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医疗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11-20浏览次数:244

关于调整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时间的通知

    经请示校领导同意,教职工报销医疗费时间由单月15日、16日调整为双月15日、16日。从本学期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经济学院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关于重申《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中就医转诊有关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特对就医转诊作如下规定:
    1.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者,须主治医生签署意见,校医院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转出。
    2.转诊应写明转诊指定医院,并开具转诊单。
    3.如遇急诊,抢救等危重病,可就近到市一级医院进行救治,就诊后在一周内回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4.转诊单限当次有效。
    5.转诊单可在校医院或洪山门诊部办理。 


 
                                                     校医院
                                                   2006-7-5

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费管理,合理开支医疗费用,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校在册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对教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医疗费,建立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范围内全额报销、超定额部分按工资比例全额自理和按比例报销的三段式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教职工医疗费全额报销段定额的确定方法。定额由如下两个部分组成:
    (一)将学校用于教职工医疗的部分经费,根据教职工年龄及工资,按比例分档计入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计算基数和计提标准如下:
    1.35岁以下(含35岁)者,按本人全年基本工资总额(不含各项补贴,下同)的3%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2.35岁以上50岁以下(含50岁)者,按本人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4%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3.5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在职教职工,按本人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5%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4.退休人员按本人全年退休费(不含各项补贴,下同)的6%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二)教职工个人缴纳的统筹医疗费,缴费标准如下:
    1.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人的年度基本工资总额或年度退休费的1%缴纳,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扣缴,进入个人医疗账户。
    2.从外单位调入人员,按年龄段及调入后起薪之月的基本工资收入折算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3.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按参加工作年龄段和当月的基本工资收入折算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复退军人、转业干部照此办理。
    第四条   教职工医疗费超过定额范围后,进入按工资比例全额自理阶段。个人自理标准为本人全年基本工资(不含各项补贴)4%。调入、新参加工作的及复退军人、军转干部从起薪之月开始计算;退休人员自理标准为本人全年退休费(不含各项补贴)的3%。
    第五条   教职工医疗费超过全额自理标准后,实行按比例报销办法。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门诊、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二)癌症病人(限手术、放疗、化疗)、危重病人抢救无效死亡者的医疗费,按95%报销。
    (三)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不予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文件]关于公费医疗经费支付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一)教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由校医院建账建卡,并负责管理。人事处每年年初核定教职工医疗费定额计提基数,并按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出每个教职工的医疗费全额报销定额,填制“教职工医疗费定额核定表”一式两份,分别送财务处和校医院作为建账及扣款的依据。
    (二)教职工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无论在个人全额报销定额范围内报销的医疗费,还是超过个人医疗定额范围的医疗费,均由校医院负责人核定报销金额,并记入个人医疗费账户。校医院要按年建立个人医疗费用登记卡,详细登记教职工医疗费定额范围内全额报销段、按工资比例全额自理段和比例报销段三部分的开支情况,定期公布。
    (三)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当年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它用。
    (四)教职工调出、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只返还个人缴纳的余额部分。
    (五)教职工被判刑、收监、劳动教养,由单位除名后,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全部注销,并全额纳入学校医疗费管理。
    (六)留职停薪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如果复职,必须申请恢复医疗关系,重新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七)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在教职工去世时,一次结清返还。
    第七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就医管理:
    (一)教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进入定额范围内全额报销段;超过个人定额范围的医疗费用进入按工资比例全额自理阶段;超过全额自理阶段,再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按比例报销阶段。
    (二)教职工就医应首先在校医院或校医院设立的市内门诊部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及医疗证就诊。
    (三)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者,须经治医生签署意见,校医院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转出。转诊应写明转诊指定医院、转诊目的、检查项目,并开具转诊单,住院病人还需领取住院通知单、回执单。对于医药费发生额处于全额报销段或全额自理阶段的教职工校外就诊不受此条款限制。
对70岁以上离退休教职工校外就诊适当放宽转诊的限制。
    (四)对于在校外就诊回校取药的教职工,其内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增加5%。
    (五)教职工因公离汉出差、进修、带学生实习期间患病需急诊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凭所在院系证明,持有关病历、急诊发票经校医院审核后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慢性病原则上回指定医院诊治。
    (六)教职工在寒暑假探亲、旅游等因私外出,在武汉市城区以外因急诊就医,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急诊发票,经审核后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
    (七)工伤病人专项医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者的医药费,凭有效单据,据实报销。教职工工伤需由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后,方能按工伤处理。
    (八)离退休人员居住地若远离学校指定医院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后就近选择一家市级以上医院作为转诊指定医院。
    (九)如遇急诊、抢救等危重病,可就近到市一级医院进行救治,就诊后在一周内回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报销时凭就相关票据,经医疗管理小组审批后,视同指定医院,进入个人医疗账户计算。
    (十)教职工(含离退休),在医生要求下进行下列检查及特殊诊疗项目,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及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个人负担15%,离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未经同意而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自理。
    1.特殊检查项目为:CT、ECT、核磁共振、血管造影、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医用直线加速器检查等。
    2.特殊治疗项目:射频消融(或射频治疗)、物理碎石、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珈玛刀治疗等。
    3.教职工的各类脏器移植、心血管球囊扩张术、冠状动脉造影术、心脏换瓣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
    (十一)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人工瓣膜、胰岛素泵、可吸收性钢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血管支架等,个人负担20%。
    (十二)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由个人负担。手术中一次性医用材料按85%报销。
    (十三)教职工患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垫付。工伤病人、重大疾病及癌症患者因治疗费用过高,本人一时难以承受的,可由本人提出借款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2000元以内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2000元以上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
    (十四)由于武汉地区医疗条件比较完备,教职工患病一般不予转往外地治疗。
    (十五)长期外借人员的医疗费按合同规定处理。
    (十六)校医院医务人员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滥用药品;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医疗费管理规定。
    (十七)教职工医疗费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换使用对象。若在就诊、报销审核时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予以查处。
    第八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但要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登记反映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十四)款的规定,适用于离休人员。
    第九条   下列情况均不予报销:
    (一)各种疫苗、保健药品、各种免疫制剂、各种生物制品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二)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护费、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120急救费用)、水电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危废物品处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等;各种体检费等。
    (三)各种美容、健美、减肥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等康复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磁疗等项目。
    (四)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鄂卫公(2002)5号文、鄂卫公(2004)440号文规定的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其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
    第十条   为加强医疗费用的管理,学校成立医疗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医疗费的管理和报销时的审核、监督,以及特殊医疗费用开支处理。管理小组由分管财务、后勤的校领导,以及资产后勤处、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处、校工会、校医院等方面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教职工报销医疗费一律凭病历、转诊单、住院回执单、医院处方笺、医疗费发票办理。
    (二)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财务处、监察处负责人按《湖北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集中审核报销,单次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审批;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三)医疗费报销时间:逢双月15、16日两天(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学校指定医院原则上为三甲医院以及省、市属特色专科医院。具体名单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梨园医院、武警总医院、武汉铁路总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省直门诊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市结核病医院(限结核病)、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市一医院(限皮肤病)、市三医院(限烧伤病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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