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10-13浏览次数:283

    第一条: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职责。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为中国共产党推荐合格的后备力量,规范“推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对象
    1、学生入学半年后,能按期缴纳团费,坚持参加团组织生活,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教育培养,已经接近党员发展条件的共青团员。
    2、能按期缴纳团费,坚持参加团组织生活,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教育培养,已经接近党员发展条件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团员。
    第三条:被推荐者必须符合的条件
    1、 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2、 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校纪校规、团的纪律,未受到任何处分。坚持真理,勇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
    3、 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个人修养,品行高尚,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4、 密切联系群众,在同学或教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5、 学习、工作勤奋,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生要求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或连续两学期进步在5名以上)。
    第四条:推荐时间
    原则上每学期推荐一次,在每学期的第四至六周开展“推优”工作。
    第五条:推荐和审批程序
    各分团委(团总支)的“推优”工作,在各院(系)党总支的指导下,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推优”的审批由校团委授权各分团委(团总支)进行。
    1、 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对照“推优”条件共同提出推荐名单,以团支部为单位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投票,并将投票结果上报所在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
    2、 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就推荐名单召开分团委(团总支)全体委员会讨论审核;将拟推荐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后,组织通过者填写相关表格。 
    3、 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将名单和材料报校团委批复后,送所在院(系)党总支备案后。
    4、 青年教工团员的“推优”工作由教工团总支负责,推荐和审批程序同上。
    第六条:推荐名额
    每学期各团支部按团员人数的8%进行推荐,其中一年级学生按团支部团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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