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2014年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12浏览次数:971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现就如何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专职老师、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组成,原则不少于5人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院(系)须将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统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须对评议小组评定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我校认定标准暂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
特殊困难档次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
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如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4)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顺序,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评议结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将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做出调整。
五、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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